Article 37

Repealed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三)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四)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无力自行维护,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维护运行;

(六)泔水废渣,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理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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