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排污者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与排污有关的产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消耗及其他必要资料。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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