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禁止在厦门西海域、同安湾进行减少纳潮量、缩短海岸线的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在本市其他海域及其海岸线进行围海填海。

经依法批准的围海填海工程必须预先筑造围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