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Chapter 5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和预算Article 38Amende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09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