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的产业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或者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产业功能区内新发现的需要进行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及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同时书面告知规划部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和项目规划时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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