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财政体制的规定行使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治权。

属于自治县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治县自主安排;地方共享税收入上缴比例低于一般县;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增量中央返还地方部分,集中自治区的比例低于一般县。

原隶属上级在自治县兴办的企业上缴同级财政的所得税和利润,给自治县一定的比例分成。

自治县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自治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和增支时,自治县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