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Article 13In force经营者明示公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的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交易场所、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