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积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