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区土地监察工作。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市辖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