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水上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水上治安秩序,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水上各类船舶的治安管理;

(三)水上集市、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水上集会、旅游等群体性活动的治安管理;

(五)水上从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

(六)水上娱乐业、旅馆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等特种作业的治安管理;

(七)检查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水上消防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水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群众性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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