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外国籍船舶、公务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以及交通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港口、码头、作业区等水上场所的治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进入本市水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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