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和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等制度。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