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咨询服务;

(三)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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