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积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对尚未制定标准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农业标准规范组织生产。

鼓励农民按照农业标准、农业标准规范进行农业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