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猪必须在依法开办的生猪批发市场进行交易,或者直接送屠宰厂(场)屠宰。禁止场外交易。

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猪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

(二)不得允许生猪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死猪或者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

(三)对市场内所经营生猪的来源、数量、品种、销售去向以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四)对市场内生猪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制止违法经营生猪的行为,并及时向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对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市场内非法经营生猪的经营者予以公布。

生猪经营者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由其批发经营的生猪的来源、数量、品种、销售去向以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主要内容。生猪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每月5日前,统一将上月登记的有关信息,如实告知所在地的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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