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5Repealed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受委托实施农药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对农药产品进行商业推介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