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没有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证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