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笔误进行更正。对于笔误以外的其他记载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核准更正登记的,通知权利人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错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