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