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补正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登记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