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依法区分等级,实行科学分类,妥善保管,设置藏品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总帐、分类帐管理制度,对藏品以及帐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藏品管理制度和检查结果及时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和新征集未入库文物借给任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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