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协调、指导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拆除、迁移、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大事件的处理,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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