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议,市土地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调整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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