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新发现的文物进行认定,对已认定的文物进行登记并公布。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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