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