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6 自我保护Article 46Amended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