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人员。
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及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学生和学校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