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Chapter 4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Article 56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0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