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管理Article 17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补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国内外捐赠资金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