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