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2 人口综合管理Article 11Amended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