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