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住房公积金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