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