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