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