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