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年检手续的;
(二)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理和公告的;
(四)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综合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不按时发给综合验收合格证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