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情况的说明。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还应当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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