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绿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带状公园、农村公园、小游园、街旁绿地、道路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房前屋后等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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