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

(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

(四)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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