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29Amended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