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
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