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已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违反规划条件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
(五)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超过合理误差的建筑部分;
(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前款所称合理误差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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