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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