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教育、公安、财政、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乡建设、水务、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本市儿童发展规划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受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诉求并移交依法处理,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五)收集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验,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需要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教育、医疗、心理、法律、社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