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未成年人被操纵、教唆、引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毒品或者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的;
(五)未成年人被拐卖、绑架的;
(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
(七)未成年人被利用或者被胁迫、诱骗进行乞讨的;
(八)未成年人遭受其他严重伤害的。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也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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