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检和体质监测,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幼儿园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健康档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档案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健康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学生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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