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Article 9Repealed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