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能力、范围相适应及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设施和场所;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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