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在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的复印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许可证;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的专项审查意见;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面积测量报告;

(六)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

(七)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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